来源:四川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0-06-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目录:
1. 电工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 高处作业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5. 煤矿安全作业
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 工地升降货梯升降作业
12.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