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来源:应急预案专业咨询机构 时间:2021-08-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商场仓储物流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商场和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制定了《商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有效推进。有关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创建达标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010-6446387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考 评 说 明
1.本评定标准适用于仓储物流企业,不适用车站和码头、危险物品经营和储存、运输等企业。
2.本评定标准共13项考评类目、47项考评项目和164条考评内容。
3.在本评定标准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考评内容”和“考评办法”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4.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出现负分。有需要追加扣分的,在该考评类目内进行扣分,也不得出现负分。
5.本评定标准共计1000分,最终评审评分换算成百分制。